扶贫攻坚  慈善助力

扶贫攻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啃下这块硬骨头,是扶贫攻坚的关键。

白山市慈善会章程

白山市慈善会章程


 


 


 


党建专章


第一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进行集体学习。中办下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见》。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有力部署,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指明了努力方向。


第一   


    第一条 本会定名:白山市慈善会。英文名称BAISHANCHARITY FEDERATION(缩写BSCF)


    第二  本会是由白山市热爱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而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慈善法、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系国内外慈善组织和人士,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公益活动,筹措慈善资金,对社会上不幸的人和困难群体提供帮助,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第四  本会上级主管部门为白山市民政局,接受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  本会会址:中.白山


第二  业务范围


第六  本会坚持为政府分忧、为民众解难、为和谐助的工作方针开展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辅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等慈善救助活动              


    (二)赈灾救助。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公益援助。参与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募集慈善款物。依据国家慈善法、法律、法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五)指导服务。对本会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发展基层慈善事业和慈善基地;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六)慈善宣传。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法、慈善意识,营造全民慈善氛围,探索具有中国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七)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果;加强与海内外社会组织以及有关方面的工作交流,引进合作项目和先进理念,促进共同发展。


    (八)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其相关的业务员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   


    第七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会员资格: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的本地域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八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范围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可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有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第九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按照本会宗旨,为发展地方慈善事业勇于奉献;


    (四)收集和反映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情况、意见和要求;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  组织机构


    第十一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二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方式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经济实体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七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职权:


    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工作制度,实施工作计划、研究日常工作中需集体解决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会长若干名;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70岁以下;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热爱公益事业,有社会声望和开拓意识;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其职责:


    (一)秘书长对会长负责,主持慈善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协调、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负责各种会务及各类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


    (四)处理本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二  资金来源


    (一)政府投入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各界捐赠和赞助;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会员收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  资金使用范围


    本会资金使用分为两部分:工作经费和慈善救助金。


    工作经费来源于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发展基金增值部分、实体收入以及捐赠款中按比例提取部分。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和事业发展以及日常办公支出。工作经费与慈善救助金必须严格区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  本会由国家拨入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严格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外借。


    第二十八  本会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  本会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  本会实现其宗旨或由于其他原因注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二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有关方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   


    第三十六  本章20043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  本章程解释权归白山市慈善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  本章程自白山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白山市慈善会


                                 2017411

创建时间:2020-12-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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